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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育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玉林 ┌──────────────────────────────────────────────────────┐ │ 附表: 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正一綜合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02年8月31日 │20,583元 │JA0000000 │ │ │ │陳清芳 │臺東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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