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精誠輪業有限公司台東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守強
債 務 人 順億車業行即許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