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債 權 人 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蕊
債 務 人 東聯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張力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張力尤」之記
載,應更正為「東聯瓦斯行」,並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力尤」
;及關於
債權人「國源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源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