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債 權 人 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蕊 債 務 人 東聯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張力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張力尤」之記 載,應更正為「東聯瓦斯行」,並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力尤」 ;及關於債權人「國源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源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