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
債 權 人 錦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蔡美姬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住居於桃園市大園區,
非屬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