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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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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榮典 被 上訴人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0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05月3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21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995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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