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胡榮典
被
上訴人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0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05月3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212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1,995元,
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