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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裁判費之徵 收,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即一審原告對於 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5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揆諸前揭說 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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