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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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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 提起上訴,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駁回上訴,本院民國105 年7月13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炎琪律師」之 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105年7月13日裁定,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誤增載為「訴訟代理人陳炎琪律師」,與卷內文件不 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予以刪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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