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建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錫廣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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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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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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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錡營造有限公司│台東縣關山鎮農會 │103年12月10日 │ 5,250元 │ FA0000000 │
│ │洪錫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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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錡營造有限公司│台東縣關山鎮農會 │103年12月10日 │ 20,366元 │ FA0000000 │
│ │洪錫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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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錡營造有限公司│台東縣關山鎮農會 │103年12月10日 │ 74,443元 │ FA0000000 │
│ │洪錫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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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錡營造有限公司│台東縣關山鎮農會 │103年12月20日 │ 225,000元 │ FA0000000 │
│ │洪錫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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