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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妝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4年11月 24日本院簡易庭104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本院於104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超過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柒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宣告,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駁回。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負擔。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甲○○)起訴主張:伊自民 國101年10月2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荳荳假期公司),在荳荳假期公司 所屬之知本凱悅溫泉飯店(現更名為荳荳國際飯店)及桃花 園度假村公司擔任客服部員工,除首月之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19,000元外,每月之薪資均為20,000元。又伊應徵時已 向荳荳假期公司表明因患有偏頭痛痼疾,無法擔任大夜班時 段工作,並經荳荳假期公司同意,故伊任職期間,始終擔任 下午1時起至晚間10時止之客服人員。荳荳假期公司於103 年4月7日通知伊調離現職、調整職務為運送司機、櫃檯值夜 或洗衣工之工作,如不配合則將辭退伊。然伊考量上開工作 之性質迥異於客服工作,亦伊之身體、技術及經驗可得勝 任,況運送司機之工作極為粗重,勞動條件顯更為不利,與 兩造當初訂立之勞動契約原意不符,伊因而向荳荳假期公司 表明難以配合上開調整職務之作法,然荳荳假期公司竟於 103年4月12日擅自辭退伊,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荳荳假 期公司給付伊下列款項共計205,584元:①依勞動基準法第 16條第1項第2款、第17條之規定,給付伊預告期間之工資 13,333元、資遣費31,667元【伊之年資1年又7月、平均工 資20,000元計算】;②103年4月1日至同年4月12日之工資 8,000元;③依勞動基準第39條之規定,給付伊受僱期間於 國定休假日工作之工資40,500元、於特別休假日工作之工資 10,500元;④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之規定,給付伊 自101年11月1日起至103年4月7日止之逾時工資80,222元; 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提繳之勞工 退休金,荳荳假期公司卻轉嫁由伊自行負擔而自伊之薪資中 扣留未發之金額21,362元等語。並聲明:(一)荳荳假期公 司應給付甲○○205,5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荳荳假期公司則以:伊於甲○○應徵時即告知飯店係採責任 制之服務業,員工需配合業務需要而有隨時調整職務內容或 工作時間之可能,而甲○○於應徵時並未告知有偏頭痛痼疾 ,其任職期間未調整或變動職務,係因員工尚無變動, 因其任職客服人員期間,屢遭投訴態度不佳,復與其他員工 互動不良,且因洗衣部成立而需人力支援,伊乃調整其職務 至洗衣部從事操作洗衣機清洗之工作。又伊寄發存證信函予 甲○○之目的,是希望其能配合工作調動,不要只想挑輕鬆 的客服工作,並請其於103年4月10日做出從事房務或洗浴巾 之工作選擇,然甲○○之後即自行離職前往他處工作,是伊 並無辭退甲○○之事實,自無資遣費之問題。至甲○○其餘 請求給付部分:①伊未給付之工資共計應為6,968元【甲○ ○於103年4月份僅工作5日,加計先前未休假6天之工資,以 每日工資650元計算,則所欠工資為6,968元。計算式:(5 日×650元/日)-勞保費182元+(6日×650元/日)=6,96 8元】,此部分金額因屬未上滿1個月之薪資,故需員工親自 簽領,以便辦理移交;②兩造間並無約定例假、休假之工資 ;③因採責任制,故無加班、逾時工資;④應徵時未約定預 告期間工資;⑤勞工退休金部分,因甲○○每日均遲到10分 鐘以上,伊慮及扣除全勤獎金及本薪金額已超出伊每月應提 撥之勞工退休金,因而僅自薪資中扣除伊所提繳之勞工退休 金而未再扣除甲○○遲到應扣之金額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 :甲○○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荳荳假期公司應給付甲○○共計85,968元【其中, 未給付工資為3,335元、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為16,008元、 延長工時之工資為45,263元、應負擔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為 21,362元】及遲延利息,並駁回甲○○其餘請求。甲○○對 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荳荳假期公司對於原審判決 命其給付超過40,705元之本息部分亦聲明不服,而分別提起 上訴。 四、甲○○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另補陳:①伊係於103年4 月7日經荳荳假期公司通知調離現職起,即將先前累積未休 之例假日共計6日休畢,並於103年4月12日返回公司表達不 願接受調職之安排,然隨即遭荳荳假期公司當場辭退,但伊 始終均無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是荳荳假期公司應再給 付伊計算至103年4月12日之未給付工資、特別休假工資;② 洗衣部之工作僅需1人處理,並無增派人力之必要,是荳荳 假期公司顯係欲以勞動條件不利之調職為手段,對伊為懲戒 或報復、藉由調動以解僱伊,是該調職顯非合法,荳荳假期 公司自應就辭退伊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共45,000元 ;③原判決就國定假日之工資部分,漏計101年度之國定假 日,且102年度之國定假日共17日,然原判決僅以12日計算 亦屬有誤,是此部分應再給付伊24,492元;④延長工時之工 資部分,原判決漏計101年10月24日至102年6月30日之工作 日數,且原判決認國定假日部分不予加計伊延長工時之工資 亦非合理,是此部分應再給付伊34,959元等語。並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甲○○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 分,荳荳假期公司應再給付甲○○119,616元,及自104年2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 對荳荳假期公司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荳荳假期公司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另補陳:原判決 命伊給付休假工資、退休提撥金、積欠工資等項目共計40,7 05元部分,慮及甲○○之權益,故不予爭執。超過此金額 之部分(即命伊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45,263元之部分),由 於每日下午5時至6時係用餐休息時間,不應計入工作時間, 故甲○○每日實際工作時間應為8小時,並無每日加班1小時 之情形,是甲○○關於加班費之請求應無理由等語。並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關於命荳荳假期公司給付超過40,705元 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二)上開廢 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對 甲○○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甲○○自101年10月24日起在荳荳假期公司所屬知本凱悅 溫泉飯店(現更名為荳荳國際飯店)及桃花園度假村公司 擔任客服部員工,每月薪資20,000元,上班時間自下午1 時起至晚間10時止。甲○○於103年4月7日收受荳荳假期 公司之存證信函,其內容略以:「甲○○無法擔任櫃檯值 夜,也不能送洗床單,不願配合公司安排,造成公司損失 ,因此調離客服工作,甲○○得選擇從事房務或洗浴巾之 工作,工作時間均自早上8時起至下午5時止」。 (二)甲○○於103年4月8日下午1時8分許前往荳荳假期公司公 司上班,因不同意荳荳假期公司之調職,遂自當日起將尚 未休之例假日休完後,於同年4月12日前往荳荳假期公司 公司表達不接受調職之意。 七、得心證之理由: (一)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1項固分別規定:「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 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 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惟查,荳荳假期公司於103年4月 7日寄發予甲○○之存證信函僅表示:「甲○○無法擔任 櫃檯值夜,也不能送洗床單,不願配合公司安排,造成公 司損失,因此調離客服工作,甲○○得選擇從事房務或洗 浴巾之工作,工作時間均自早上8時起至下午5時止」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上開內容除告誡甲○○應遵守指揮 、調職之命令外,尚提供甲○○得自行選擇調整工作內容 為房務或洗浴巾之空間,是顯未達將甲○○辭退之程度, 且甲○○就荳荳假期公司於此之後有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 約之具體行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為佐,自難認其此 所為遭荳荳假期公司辭退之主張為真實。準此,荳荳假期 公司既難認有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行為,則甲○○自無 從本於上揭規定請求給付因勞動契約終止所生之預告期間 工資及資遣費。 (二)未給付工資部分為7,337元: 1.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 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 者,亦同」。其旨乃在於,勞工若有於例假特別休假休息 之情形,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按休息日數折算扣薪,而應將 該例假、特別休假休息之日數亦計入工作日數,並按原約 定之工資為給付。 2.經查,荳荳假期公司尚積欠甲○○103年4月份共計11日之 薪資,其中工作日5日、補休先前未休例假日6日等情,為 荳荳假期公司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8頁),並有甲○○之 打卡單影本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63頁)。準此,揆諸前 開規定及說明,甲○○補休先前未休之例假日亦應計入 103年4月份之工作日,是甲○○自得本於上揭規定請求荳 荳假期公司給付103年4月份工作日共11日之薪資。又查, 甲○○每月薪資為20,000元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折 算甲○○每日薪資應為667元【計算式:20,000元/月÷30 日=66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其得請求此部分未 給付之工資應為7,337元【計算式:667元/日×11日= 7,337元】。原審就此僅按甲○○實際工作日數5日命荳荳 假期公司給付3,335元,漏計甲○○補休先前未休之例假 日共6日,尚有未洽。 (三)不得請求特別休假工資: 1.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3款定有明文。又「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 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 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 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 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亦經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15日(79)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 函釋在案。 2.查,甲○○此部分乃係請求特別休假7日「未休」之工資 ,為揆諸前開(二)之說明,此部分既未係「未休」,本 無從計入「工作日」而要求雇主給付工資。又兩造間之勞 動契約並未經荳荳假期公司予以終止,業如前述,是甲○ ○未於103年度休完該年度之特別休假,顯非因年度終結 或終止勞動契約所致,而係因其於103年4月12日後即擅自 曠職之個人因素所致,難認雇主荳荳假期公司有何可歸責 事由,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荳荳假期公司就甲○○於10 3年度未休之特別休假,自得拒絕給付其工資。原審就此 所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四)不得請求延長工時之工資: 1.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工 廠法第8條所謂實在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則同法第14 條所謂繼續工作至5小時,應有半小時之休息,自在8小時 以外」,業經司法院以院字第792號解釋在案。而勞動基 準法第35條亦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從而揆諸上開解釋之法理,勞動基準法所 稱之「工作時間」自應將脫離工作、不受雇主指揮及監督 之「休息時間」排除在外(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836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2.經查,甲○○每日上班時間為下午1時起至晚間10時止, 共計9小時,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衡諸常情,該上班時間 既已跨越一般人之晚餐用餐時段,本足推認該上班時間應 包含員工用餐休息時間在內,且甲○○就荳荳假期公司所 稱每日下午5時至6時為用餐休息時間乙節,亦未為爭執, 僅稱:縱有用餐時間,亦應算入工作時間等語(本院卷第 85頁),是足認甲○○每日上班時間中,確於下午5時至6 時間有1小時之用餐休息時間。準此,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甲○○每日工作時間自應以前開上班時間9小時扣除 用餐休息時間1小時後之8小時為準,是其每日工作時間並 無超過前揭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每日8小時之限制 ,自不得請求荳荳假期公司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原判決 就此以甲○○工作時間為9小時而判命荳荳假期公司應給 付其延長工時之工資共計45,263元,容有未洽,荳荳假期 公司就此所為上訴,核屬有據。 (五)國定假日之工資部分為16,008元: 甲○○雖以前詞主張原判決就其任職期間於國定假日工作 之日數,漏計101年度10月24日以後之國定假日共4日,且 未將102年度之國定假日共17日均計算在內等語。惟查, 甲○○就其於101年之任職期間,確有於國定假日工作乙 節,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本難予以採認。且依 荳荳假期公司所提甲○○之打卡單影本所示(見原審卷第 54至63頁),甲○○任職期間於國定假日工作之日數共計 12日,其中,102年間共計2日(即9月19日之中秋節、10 月10日之國慶日);103年間共計10日(即1月1日之開國 紀念日、1月30日至2月4日之春節、2月28日之和平紀念日 、4月4日之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假日、4月5日之清明節) ,是甲○○於102年間之國定假日顯非均有工作之情形, 從而其就此請求以102年間之「全部」國定假日共17日均 予計算工資,顯非有據。準此,依前開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之規定,甲○○就此部分得請求加倍給付之工資共計應為 16,008元【計算式:667元/日×12日×2=16,008元】。 原判決就此所為認定,核無違誤。 八、綜上所述,兩造就原審判命荳荳假期公司就其應負擔提繳責 任之勞工退休金部分,應給付甲○○21,362元既不爭執,是 甲○○本件訴訟得請求荳荳假期公司給付之金額共計44,707 元【計算式:未給付工資部分7,337元+國定假日工作之工 資16,008元+應負擔提繳責任之勞工退休金21,362元= 44,707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判決就超過上開應 准許部分,為荳荳假期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 ,尚有未洽,荳荳假期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甲○○敗 訴之判決,所持理由與本院雖稍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 仍應予維持,甲○○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荳荳假期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甲○○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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