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妝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兩造對於民國104年11月
24日本院簡易庭104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本院於104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超過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柒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
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負擔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
聲請均
駁回。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餘
上訴駁回
。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負擔。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甲○○)起訴主張:伊自民
國101年10月2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荳荳假期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荳荳假期公司),在荳荳假期公司
所屬之知本凱悅溫泉飯店(現更名為荳荳國際飯店)及桃花
園度假村公司擔任客服部員工,除首月之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19,000元外,每月之薪資均為20,000元。又伊應徵時已
向荳荳假期公司表明因患有偏頭痛痼疾,無法擔任大夜班時
段工作,並經荳荳假期公司同意,故伊任職
期間,始終擔任
下午1時起至晚間10時止之客服人員。
詎荳荳假期公司於103
年4月7日通知伊調離現職、調整職務為運送司機、櫃檯值夜
或洗衣工之工作,如不配合則將辭退伊。然伊考量上開工作
之性質迥異於客服工作,亦
非伊之身體、技術及經驗可得勝
任,況運送司機之工作極為粗重,勞動條件顯更為不利,與
兩造當初訂立之勞動契約原意不符,伊因而向荳荳假期公司
表明難以配合上開調整職務之作法,然荳荳假期公司竟於
103年4月12日擅自辭退伊,為此,
爰提起本訴,請求荳荳假
期公司給付伊下列款項共計205,584元:①依勞動基準法第
16條第1項第2款、第17條之規定,給付伊預告期間之工資
13,333元、
資遣費31,667元【
按伊之年資1年又7月、平均工
資20,000元計算】;②103年4月1日至同年4月12日之工資
8,000元;③依勞動基準第39條之規定,給付伊受僱期間於
國定休假日工作之工資40,500元、於特別休假日工作之工資
10,500元;④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之規定,給付伊
自101年11月1日起至103年4月7日止之逾時工資80,222元;
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提繳之勞工
退休金,荳荳假期公司卻轉嫁由伊自行負擔而自伊之薪資中
扣留未發之金額21,362元等語。
並聲明:(一)荳荳假期公
司應給付甲○○205,58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荳荳假期公司則以:伊於甲○○應徵時即告知飯店係採責任
制之服務業,員工需配合業務需要而有隨時調整職務內容或
工作時間之可能,而甲○○於應徵時並未告知有偏頭痛痼疾
,其任職期間未調整或變動職務,
乃係因員工尚無變動,
嗣
因其任職客服人員期間,屢遭投訴態度不佳,復與其他員工
互動不良,且因洗衣部成立而需人力支援,伊乃調整其職務
至洗衣部從事操作洗衣機清洗之工作。又伊寄發
存證信函予
甲○○之目的,是希望其能配合工作調動,不要只想挑輕鬆
的客服工作,並請其於103年4月10日做出從事房務或洗浴巾
之工作選擇,然甲○○之後即自行離職前往他處工作,是伊
並無辭退甲○○之事實,自無資遣費之問題。至甲○○其餘
請求給付部分:①伊未給付之工資共計應為6,968元【甲○
○於103年4月份僅工作5日,加計先前未休假6天之工資,以
每日工資650元計算,則所欠工資為6,968元。計算式:(5
日×650元/日)-勞保費182元+(6日×650元/日)=6,96
8元】,此部分金額因屬未上滿1個月之薪資,故需員工親自
簽領,以便辦理移交;②兩造間並無約定例假、休假之工資
;③因採責任制,故無加班、逾時工資;④應徵時未約定預
告期間工資;⑤勞工退休金部分,因甲○○每日均遲到10分
鐘以上,伊慮及扣除全勤獎金及本薪金額已超出伊每月應提
撥之勞工退休金,因而僅自薪資中扣除伊所提繳之勞工退休
金而未再扣除甲○○遲到應扣之金額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
:甲○○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荳荳假期公司應給付甲○○共計85,968元【其中,
未給付工資為3,335元、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為16,008元、
延長工時之工資為45,263元、應負擔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為
21,362元】及
遲延利息,並駁回甲○○其餘請求。甲○○對
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荳荳假期公司對於原審判決
命其給付超過40,705元之本息部分亦聲明不服,而分別提起
上訴。
四、甲○○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另補陳:①伊係於103年4
月7日經荳荳假期公司通知調離現職起,即將先前累積未休
之例假日共計6日休畢,並於103年4月12日返回公司表達不
願接受調職之安排,然隨即遭荳荳假期公司當場辭退,但伊
始終均無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是荳荳假期公司應再給
付伊計算至103年4月12日之未給付工資、特別休假工資;②
洗衣部之工作僅需1人處理,並無增派人力之必要,是荳荳
假期公司顯係欲以勞動條件不利之調職為手段,對伊為懲戒
或報復、藉由調動以解僱伊,是該調職顯非合法,荳荳假期
公司自應就辭退伊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共45,000元
;③原判決就國定假日之工資部分,漏計101年度之國定假
日,且102年度之國定假日共17日,然原判決僅以12日計算
亦屬有誤,是此部分應再給付伊24,492元;④延長工時之工
資部分,原判決漏計101年10月24日至102年6月30日之工作
日數,且原判決認國定假日部分不予加計伊延長工時之工資
亦非合理,是此部分應再給付伊34,959元等語。並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甲○○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
分,荳荳假期公司應再給付甲○○119,616元,及自104年2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
對荳荳假期公司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荳荳假期公司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另補陳:原判決
命伊給付休假工資、退休提撥金、積欠工資等項目共計40,7
05元部分,慮及甲○○之權益,故不予爭執。
惟超過此金額
之部分(即命伊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45,263元之部分),由
於每日下午5時至6時係用餐休息時間,不應計入工作時間,
故甲○○每日實際工作時間應為8小時,並無每日加班1小時
之情形,是甲○○關於加班費之請求應無理由等語。並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關於命荳荳假期公司給付超過40,705元
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二)上開廢
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對
甲○○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甲○○自101年10月24日起在荳荳假期公司所屬知本凱悅
溫泉飯店(現更名為荳荳國際飯店)及桃花園度假村公司
擔任客服部員工,每月薪資20,000元,上班時間自下午1
時起至晚間10時止。甲○○於103年4月7日收受荳荳假期
公司之存證信函,其內容
略以:「甲○○無法擔任櫃檯值
夜,也不能送洗床單,不願配合公司安排,造成公司損失
,因此調離客服工作,甲○○得選擇從事房務或洗浴巾之
工作,工作時間均自早上8時起至下午5時止」。
(二)甲○○於103年4月8日下午1時8分許前往荳荳假期公司公
司上班,因不同意荳荳假期公司之調職,遂自當日起將尚
未休之例假日休完後,於同年4月12日前往荳荳假期公司
公司表達不接受調職之意。
七、得
心證之理由:
(一)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1項固分別規定:「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
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
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惟查,荳荳假期公司於103年4月
7日寄發予甲○○之存證信函僅表示:「甲○○無法擔任
櫃檯值夜,也不能送洗床單,不願配合公司安排,造成公
司損失,因此調離客服工作,甲○○得選擇從事房務或洗
浴巾之工作,工作時間均自早上8時起至下午5時止」
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上開內容除告誡甲○○應遵守指揮
、調職之命令外,尚提供甲○○得自行選擇調整工作內容
為房務或洗浴巾之空間,是顯未達將甲○○辭退之程度,
且甲○○就荳荳假期公司於此之後有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
約之具體行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為佐,自
難認其此
所為遭荳荳假期公司辭退之主張為真實。準此,荳荳假期
公司既難認有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行為,則甲○○自無
從本於
上揭規定請求給付因勞動契約終止所生之預告期間
工資及資遣費。
(二)未給付工資部分為7,337元:
1.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
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
者,亦同」。其旨乃在於,勞工若有於例假特別休假休息
之情形,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按休息日數折算扣薪,而應將
該例假、特別休假休息之日數亦計入工作日數,並按原約
定之工資為給付。
2.
經查,荳荳假期公司尚積欠甲○○103年4月份共計11日之
薪資,其中工作日5日、補休先前未休例假日6日等情,為
荳荳假期公司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8頁),並有甲○○之
打卡單影本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63頁)。準此,
揆諸前
開規定及說明,甲○○補休先前未休之例假日亦應計入
103年4月份之工作日,是甲○○自得本於上揭規定請求荳
荳假期公司給付103年4月份工作日共11日之薪資。又查,
甲○○每月薪資為20,000元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折
算甲○○每日薪資應為667元【計算式:20,000元/月÷30
日=66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其得請求此部分未
給付之工資應為7,337元【計算式:667元/日×11日=
7,337元】。原審就此僅按甲○○實際工作日數5日命荳荳
假期公司給付3,335元,漏計甲○○補休先前未休之例假
日共6日,
尚有未洽。
(三)不得請求特別休假工資:
1.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3款定有明文。又「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
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
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
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
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亦經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15日(79)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
函釋在案。
2.查,甲○○此部分乃係請求特別休假7日「未休」之工資
,為揆諸前開(二)之說明,此部分既未係「未休」,本
無從計入「工作日」而要求雇主給付工資。又兩造間之勞
動契約並未經荳荳假期公司
予以終止,業如前述,是甲○
○未於103年度休完該年度之特別休假,顯非因年度終結
或終止勞動契約所致,而係因其於103年4月12日後即擅自
曠職之個人因素所致,難認雇主荳荳假期公司有何
可歸責
事由,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荳荳假期公司就甲○○於10
3年度未休之特別休假,自得拒絕給付其工資。原審就此
所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四)不得請求延長工時之工資:
1.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工
廠法第8條所謂實在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則同法第14
條所謂繼續工作至5小時,應有半小時之休息,自在8小時
以外」,業經司法院以院字第792號解釋在案。而勞動基
準法第35條亦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從而揆諸上開解釋之法理,勞動基準法
所
稱之「工作時間」自應將脫離工作、不受雇主指揮及監督
之「休息時間」排除在外(最高法院79年度
台上字第1836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可資參照)。
2.經查,甲○○每日上班時間為下午1時起至晚間10時止,
共計9小時,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衡諸常情,該上班時間
既已跨越一般人之晚餐用餐時段,本足推認該上班時間應
包含員工用餐休息時間在內,且甲○○就荳荳假期公司所
稱每日下午5時至6時為用餐休息時間乙節,亦未為爭執,
僅稱:
縱有用餐時間,亦應算入工作時間等語(本院卷第
85頁),是足認甲○○每日上班時間中,確於下午5時至6
時間有1小時之用餐休息時間。準此,揆諸
前揭規定及說
明,甲○○每日工作時間自應以前開上班時間9小時扣除
用餐休息時間1小時後之8小時為準,是其每日工作時間並
無超過前揭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每日8小時之限制
,自不得請求荳荳假期公司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原判決
就此以甲○○工作時間為9小時而判命荳荳假期公司應給
付其延長工時之工資共計45,263元,
容有未洽,荳荳假期
公司就此所為上訴,
核屬有據。
(五)國定假日之工資部分為16,008元:
甲○○雖以前詞主張原判決就其任職期間於國定假日工作
之日數,漏計101年度10月24日以後之國定假日共4日,且
未將102年度之國定假日共17日均計算在內等語。惟查,
甲○○就其於101年之任職期間,確有於國定假日工作乙
節,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本難予以採認。且依
荳荳假期公司所提甲○○之打卡單影本所示(見原審卷第
54至63頁),甲○○任職期間於國定假日工作之日數共計
12日,其中,102年間共計2日(即9月19日之中秋節、10
月10日之國慶日);103年間共計10日(即1月1日之開國
紀念日、1月30日至2月4日之春節、2月28日之和平紀念日
、4月4日之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假日、4月5日之清明節)
,是甲○○於102年間之國定假日顯非均有工作之情形,
從而其就此請求以102年間之「全部」國定假日共17日均
予計算工資,顯非有據。準此,依前開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之規定,甲○○就此部分得請求加倍給付之工資共計應為
16,008元【計算式:667元/日×12日×2=16,008元】。
原判決就此所為認定,核無違誤。
八、
綜上所述,兩造就原審判命荳荳假期公司就其應負擔提繳責
任之勞工退休金部分,應給付甲○○21,362元既不爭執,是
甲○○
本件訴訟得請求荳荳假期公司給付之金額共計44,707
元【計算式:未給付工資部分7,337元+國定假日工作之工
資16,008元+應負擔提繳責任之勞工退休金21,362元=
44,707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判決就超過上開應
准許部分,為荳荳假期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
,尚有未洽,荳荳假期公司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甲○○敗
訴之判決,所持理由與本院雖稍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
仍應予維持,甲○○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
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荳荳假期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甲○○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