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統聯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奇峯
債 務 人 韋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
聲請狀
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
駁回。──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
下稱本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末按,
聲請人之訴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查
本
件債權人聲請時,雖於
聲請狀上載明
相對人員欣瓦斯行,地
址臺東縣○○鄉○○村○○路○○號1樓,
惟後於民國(下同
)105年5月5日更正相對人為陳奕樺即員欣瓦斯行,仍未記
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
年籍資料,亦無其他足
資辨別身分之特徵,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5日內提出債務人陳奕樺即員欣瓦斯行之最新
戶籍謄本,債
權人已於105年4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四、債務人韋國忠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如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駁回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