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黃健庭
債 務 人 名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斌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