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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2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債 務 人 名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斌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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