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 權 人 賴婕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魚飛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魚飛文創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
提出債務人魚飛文創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謝忠信之最新
戶
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5年2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