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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 權 人 賴婕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魚飛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魚飛文創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 提出債務人魚飛文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忠信之最新戶 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5年2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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