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秋貞
代 理 人 葉仲原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二、三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
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
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
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
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
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
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
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潘秋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
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
可稽。再查,本件清算財團為
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財產由聲請人自行解繳到院,編號
二、三財產因有金額甚微、不易變價、不足清償管理
報酬,
無換價實益之情形,通知各債權人無意見後,應返還聲請人
。又
前揭編號一財產於聲請人解繳到院後,清算財團之財產
已全數變價完畢。
三、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
配由本院為之,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
人,於確定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分配表公告、相關通
知函稿與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
爰
一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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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明 細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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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處分財產 │扣除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
│ │(股票)所得26,540元 │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
│ 二 │郵局現金存款451元 │各債權人就返還債務人,均│
│ │ │無意見。 │
├──┼─────────────┼────────────┤
│ 三 │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因未上市上櫃,無明確價值│
│ │上市上櫃股票30股(無證券存│亦不易變價,各債權人就返│
│ │褶) │還債務人,均無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