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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秋貞 代 理 人 葉仲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二、三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 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 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 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 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 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 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潘秋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 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本件清算財團為 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財產由聲請人自行解繳到院,編號 二、三財產因有金額甚微、不易變價、不足清償管理報酬, 無換價實益之情形,通知各債權人無意見後,應返還聲請人 。又前揭編號一財產於聲請人解繳到院後,清算財團之財產 已全數變價完畢。 三、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 配由本院為之,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 人,於確定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分配表公告、相關通 知函稿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 一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財 產 明 細 │ 備 註 │ ├──┼─────────────┼────────────┤ │ 一 │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處分財產 │扣除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 │ │(股票)所得26,540元 │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 │ 二 │郵局現金存款451元 │各債權人就返還債務人,均│ │ │ │無意見。 │ ├──┼─────────────┼────────────┤ │ 三 │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因未上市上櫃,無明確價值│ │ │上市上櫃股票30股(無證券存│亦不易變價,各債權人就返│ │ │褶) │還債務人,均無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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