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國宮國際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義
相 對 人 曾冠溢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1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T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發
票地為台東縣台東市○○里○鄰○○路○段○○○號,並
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2日對相對人提示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