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山水天地
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美雲
相 對 人 林德修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發票地為台東市○○○路○○○巷○○號,並
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
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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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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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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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7月14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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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8月4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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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8月1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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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9月5日 │8,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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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9月22日 │2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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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2月1日 │8,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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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