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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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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雲 相 對 人 林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發票地為台東市○○○路○○○巷○○號,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 │1 │96年7月14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8 │ │ ├─┼───────────┼─────────┼───────────┼───────────┼────────┼──┤ │2 │96年8月4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5 │ │ ├─┼───────────┼─────────┼───────────┼───────────┼────────┼──┤ │3 │96年8月1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7 │ │ ├─┼───────────┼─────────┼───────────┼───────────┼────────┼──┤ │4 │96年9月5日 │8,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6 │ │ ├─┼───────────┼─────────┼───────────┼───────────┼────────┼──┤ │5 │96年9月22日 │20,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44 │ │ ├─┼───────────┼─────────┼───────────┼───────────┼────────┼──┤ │6 │96年12月1日 │8,00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14日 │CH732850 │ │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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