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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清安 聲 請 人 張健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曄、曾美雲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42號假 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裁全字第42 號卷宗,假扣押債權人為創鑫營造有限公司,非本件相對人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人張健三未於本件聲請狀中簽名或 蓋章,與上開相對人有誤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 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 ,迄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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