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清安
聲 請 人 張健三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東曄、曾美雲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
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42號
假
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裁全字第42
號卷宗,假扣押債權人為創鑫營造有限公司,
非本件相對人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
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人張健三未於本件
聲請狀中簽名或
蓋章,與
上開相對人有誤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
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
,迄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