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健三
聲 請 人 謝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創鑫營造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
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42號假扣
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為
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
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2日陳報在案,相
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