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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健三 聲 請 人 謝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鑫營造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42號假扣 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 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 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2日陳報在案,相 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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