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王光清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上訴人 幗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俍州
被 上訴人 源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維
莊惠娟
楊哲彰
李哲峰
陳月英
被 上訴人 大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芳榮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請求返還契約溢價及利益
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939,915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15,360元,
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