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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力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生 訴訟代理人 連啟文 相 對 人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榮典 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17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一 ○五年一月七日及一○五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釐清案情,豐富訴訟資料,對照開庭光 碟與書面筆錄記載,以確認筆錄是否有疏未記載重要部分, 俾將來委請律師辦理時供參考,爰依法聲請交付言詞辯論期 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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