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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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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照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4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萬6,5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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