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照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495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7萬6,5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