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利根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邱銘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