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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利根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銘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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