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李素芬
被 告 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裕偉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邀原告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向訴外人華南商
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89萬元、向
臺灣銀行借款8,284,787元、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
行)借款3,123,370元,後被告未如期還款,華南銀行、臺
灣銀行、土地銀行均
聲請法院對被告及原告核發
支付命令,
請求連帶清償
上開借款,支付命令確定後,上開銀行執為強
制
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原告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致原告以
保證人地位,將自己之財產,為被告對上開銀行清償債務,
合計1,231,211元,原告於清償之限度內,依
民法第749條規
定,承受上開銀行分別對被告之
債權,
乃在所承受之債權(
即原告遭強制執行之金額)範圍內,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清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1,211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原告以董事身分為被
告擔任連帶保證人,遭
債權人追償後,不能對被告主張民法
第749條規定之
求償權。因董事對公司財產有經營管理權同
時,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董事對公司之債權人
承擔義務,主要基於公司
有限責任產生,目的在保護公司債
權人之權益不因董事之不當行為而遭損害,董事向公司債權
人清償債務,該責任為董事向公司所承擔之責任,而不是向
公司外之債權人承擔而來。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
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739、749條關於
保
證契約及保證人求償權之規定,原告主張其以保證人地位為
被告向
第三人清償後,於清償範圍內,承受第三人對被告之
債權,而向被告請求清償,被告則否認原告得主張民法第
749條之權利,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被告邀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先後向華南銀行、土地
銀行、臺灣銀行借款,後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經上開銀
行聲請本院對
兩造核發支付命令後,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
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對原告為99年度司執字7775號、101
年度司執字第3468號、101年度司執字第553號、101年度
司執字第7417號強制執行程序,原告於強制執行,合計清
償1,231,211元等事實,為兩造不爭執,足認定為真正。
(二)
參照公司法關於董事對公司之責任相關規定,如公司法第
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
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
損害賠
償責任。」董事之
損害賠償責任,以其執行業務違反注意
義務為要件,且董事與公司間之
法律關係,依公司法第
192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其關於執行業務事項,則
依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
法
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是以,董事與公司間,乃不同
之權利主體,董事依其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按公司章程
及股東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董事自身之財產,不是公司對
外部債權人之責任財產,沒有另行約定下,董事在執行業
務之外,以自己名義為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與通常之保
證關係相同,得依民法第749條規定,向債權人為清償後
,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因此,原告因遭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為被告對上開銀行清
償其所保證之債務,金額合計1,231,211元,在此範圍內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上開銀行對於被告之債權,
並得依所承受之債權,請求被告清償。
四、綜上,被告向上開銀行借款而未依約清償,原告為被告擔任
連帶保證人,經上開銀行對原告追償1,231,211元,原告依
民法第749條規定,於此限度內,承受上開銀行對被告之借
款債權,得請求被告清償。從而,原告聲明被告給付1,231,
21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5年6月21日起,有
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爰有理由,乃
於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繳
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