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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謝清安 被 上訴人 創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曄 被 上訴人 謝東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02月06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6,99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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