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謝清安
被
上訴人 創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曄
被 上訴人 謝東曄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02月06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6,997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11,070元,
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