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維仁
法定
代理人 張瑞典
被 告 池金峰
向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王豊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
追加 被告 謝惠惠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對被告池金峰、
向陽交通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
事庭後,始於民國105年6月6日具狀追加被告謝惠惠,
惟未
據繳納追加被告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5年7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且
期
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
足憑,其追加之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