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訂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二法庭
宣示判決。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之故,
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