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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進 
訴訟代理人  陳西鳳 

            陳鳳暘律師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仍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參照附件所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書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件
原告部分
一、有關工期之計算,原告業以言詞辯論4狀敘明在案,系爭B3工程工期係以追加起訴主張之金額為比例換算,有關B3實作追加金額已有鑑定金額可參,請確認有無變更,並陳明系爭工程應完工日期。
二、就被告111年9月19日民事言詞論意旨2狀,有關被告就B1工程係超額支付80萬278元,超額之7萬278元主張抵銷,有何意見?
三、就鑑定釋疑部分如果其他證據提出,請一併陳報供參。  
被告部分
一、有關本件工期之計算,原告已於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4狀詳述其主張之計算方式,而有關B1、B2契約之開工及工期計算,請書狀查報並檢附相關事證。又B3部分兩造不爭執未約定工期,則此部工期之計算,對於原告依金額比例換算之主張有何意見?應完成日日期為何?
二、就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工程之系爭代墊款、瑕疵行使行減少報酬請求權、就剋扣文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答辯三狀為行使,均已罹於第514 條1 年之除斥期間,則被告行使上開各請求權之時點是否相同及答辯,請書狀確認之?
三、有關逾期違約金依答辯三狀係以1日72萬300元,365日計算,金額2,638萬9,500元,被告主張得與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抵銷,惟依系爭A1契約第17條第㈣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金總額20%為上限」則此部主張抵銷金額有無變更?請併以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