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大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騏菖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
系
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裁定
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9月9日臺灣時報
第22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4年8月26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
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
載於104 年9月9日臺灣時報第22版,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5 年2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
復於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
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
卷宗審核
無訛,足
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支票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載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受款人│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大友營造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臺東分行│LD0000000 │104年7月30日│ 60,000元 │松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