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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大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騏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 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9月9日臺灣時報 第22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4年8月26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 載於104 年9月9日臺灣時報第22版,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5 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 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支票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受款人│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大友營造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臺東分行│LD0000000 │104年7月30日│ 60,000元 │松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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