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崗東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冠
諭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柒佰參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一點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到
期日為106年2月5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屆期提示
僅獲部分付款,尚欠354,73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