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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鑫世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保宏 相 對 人 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欲聲請返還擔保物,日前依法 定程序以雙掛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對擔保物行使權利, 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柏俊住所不明,無法 送達行使權利通知,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 信件、信封影本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查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覆 之查訪內容記載:多次至臺東縣○○市○○○路○○○號址均 無人回應,經聯絡家屬表示久未與李柏俊聯絡、亦不知其去 向,此有該局回函所附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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