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鑫世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保宏
相 對 人 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俊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欲聲請返還
擔保物,日前依法
定程序以雙掛號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對擔保物行使權利,
惟
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柏俊
住所不明,無法
送達行使權利通知,
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
債權讓與通知
信件、信封影本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查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覆
之查訪內容記載:多次至臺東縣○○市○○○路○○○號址均
無人回應,經聯絡家屬表示久未與李柏俊聯絡、亦不知其去
向,此有該局回函所附查訪紀錄表附卷
可稽。本件聲請
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