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滿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蕭有池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徐一中
曾建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爭點㈢㈣㈤即C1、C2、C5工項費用尚有未明,有再調查之
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並請
兩造
各依附件所示於文到十日內以書狀陳報到院,
繕本逕送
對造訴訟
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件
原告部分:
㈠原告104年9月7日以鴻總舊(104)字第1040907001號函(即原
證27)請被告就變更議定書漏編項目、數量不足及工務釋疑單
未回覆之事宜回應,含本件C1議定書無編此預算、未編C2費用
與數量及請求檢討C5單價合理性,請確認有無被告回文、是否
曾向被告請求變更追加或於結算時提出增列計算。
㈡對於被告答辯一狀㈢
所載需實作逾契約數量5%及不得以單價分
析表未編列為由主張追加(該狀第4至5頁)表示意見。
被告部分:
㈠請查明對於原告104年9月7日以鴻總舊(104)字第1040907001
號函之回覆文件為何?
㈡被告答辯五狀主張C2工項涵蓋在原契約使用數量內,究係對應
何工項(單價分析表),攸關C2工項是否為漏項及實作數量是
否超過合約數量百分之五,爰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