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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蕭有池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徐一中       曾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爭點㈢㈣㈤即C1、C2、C5工項費用尚有未明,有再調查之 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 各依附件所示於文到十日內以書狀陳報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訴訟 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件 原告部分: ㈠原告104年9月7日以鴻總舊(104)字第1040907001號函(即原 證27)請被告就變更議定書漏編項目、數量不足及工務釋疑單 未回覆之事宜回應,含本件C1議定書無編此預算、未編C2費用 與數量及請求檢討C5單價合理性,請確認有無被告回文、是否 曾向被告請求變更追加或於結算時提出增列計算。 ㈡對於被告答辯一狀㈢所載需實作逾契約數量5%及不得以單價分 析表未編列為由主張追加(該狀第4至5頁)表示意見。 被告部分: ㈠請查明對於原告104年9月7日以鴻總舊(104)字第1040907001 號函之回覆文件為何? ㈡被告答辯五狀主張C2工項涵蓋在原契約使用數量內,究係對應 何工項(單價分析表),攸關C2工項是否為漏項及實作數量是 否超過合約數量百分之五,爰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