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為其原 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6,50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 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