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為其原
審敗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6,505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
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