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漢陽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依伶
被 告 聯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
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訴訟,
惟依
兩造於民國10
5年07月間所簽章確認之報價單內載「8...遇有爭執,同意
由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該
條款)。據此,本件係因兩造間給付貨款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
訟,業經兩造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故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
訟,以裁定移送至
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