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政宏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本件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現任職於同晟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 24,000元,其前因工作不穩定致入不敷出而向銀行借貸勉 持生計,長期以債養債,不斷加計高額循環利息後,其債務 總金額高達1,873,664元,而其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實 領約20,000元,扣除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強制 執行扣薪7,360元,每月僅餘1,192元,實無力一次清償債務 ,而有財產及收入狀況不能清償之情事;其曾於民國106年6 月29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 聲請人前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 銀行)等債權人辦理信用貸款、汽車貸款等,未依約繳款 ,而其依本院95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應給付前配偶乙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業因遲誤一期履行而視為全部 到期,陳報債權金額為1,873,664元。聲請人因無法清償債 務,於106年6月29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請求債權人銀 行共同協商,並擬清償方案,然聲請人因故與債權人協商不 成,經本院於106年7月31日發給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此經聲請人陳報在案,並有債權人 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2號支付命令上開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本院95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至9頁、第18頁、第21至25頁) ;而各債權人陳報如附表所示債權金額共計2,879,509元, 有各該債權陳報狀附卷可佐(見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 卷第23頁、第32頁、第37至38頁、第54頁;本院卷第45頁及 反面、第48頁、第50頁),認上情屬實。 ㈡ 次查,聲請人陳報前以打零工為業,自106年1月11日今任 職同晟企業有限公司,月薪24,000元,現遭萬榮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扣薪3分之1;名下原有臺東縣○○市○○段○○○○號 土地、同段130之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10,000之42)、 同段33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號2樓房 屋,前因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7年 度執字第76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公開拍賣而於98年4 月7日拍定,其名下現有財產除無殘值汽車1輛、存款13,716 元外,無其他財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且其未曾申領社會 救助,亦無投保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等情,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同晟企業有限公司106年1至5月份薪資 明細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6年5月31日雄院和106司執心字第39447號執行命令 、106年9月12日民事陳報一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區 ○○路郵局104年1月1日至106年9月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為 證(見本院卷第5頁、第10至12頁、第14至17頁、第59頁、 第61至6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104年度及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2至33 頁),暨本院97年度執字第7672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㈢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6年9月12日陳報狀所載 ,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1,448元,與衛生福利部所公 告106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符,自屬合理。聲請人 每月薪資24,000元扣除勞、健保自付額504元、338元後,每 月平均可處分所得為23,158元(計算式:24,000元-504元- 338元=23,158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1,448元僅餘 12,552元(計算式:23,158元-11,448元=11,710元),而 聲請人負債總額為2,879,509元,如不計邇後之債務利息及 違約金,且無另行產生之其他必要生活費用,需約246月即 約20年始可清償完畢,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將更形 延長,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 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上開償債年限將使 聲請人有生之年皆陷入生活窘境,於其目前身心狀況俱有不 良影響,自允當。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 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 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 許,併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額│ ├──┼───────────────┼──────┤ │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553,217元│ ├──┼───────────────┼──────┤ │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0,013元│ ├──┼───────────────┼──────┤ │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67,317元│ ├──┼───────────────┼──────┤ │ 4 │甲○股份有限公司 │ 98,496元│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43,257元│ ├──┼───────────────┼──────┤ │ 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936元│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7,850元│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599元│ ├──┼───────────────┼──────┤ │ 9 │乙○○ │ 1,237,824元│ ├──┴───────────────┴──────┤ │ 共計:2,879,509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