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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優尼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科 被   告 顧念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 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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