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優尼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榮科
被 告 顧念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
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8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
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