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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灝業採石場 法定代理人 范綱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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