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千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盈蓁
被 告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
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471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為17,13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