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友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忠信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8,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