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王光清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利根實業有限公司、吳韋毅、吳振發間請求交
還土地等事件。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10,409,028元
{計算方式:交還土地部分為9,789,600元(即
系爭承租土地面
積65,2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元/每平方公尺)+
違約金619
,42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3,608元。而原告已繳裁判費
10,680元(第12頁:裁判費收據),應再補繳92,928元(計算方
式:應繳103,608元-已繳10,6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