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鈺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鈺心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
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更生教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春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8月14日106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迄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