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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鈺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心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更生教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春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8月14日106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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