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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鈺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心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更生教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春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原審原告)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裁判費之徵 收,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民 國107年8月14日106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10日內補正,而裁定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揆諸前揭說明, 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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