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
被告 綠島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宗龍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李祥文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李取蓮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李淑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
9日106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迄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