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續辦使用權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利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辦使用權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