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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本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誠 代 理 人 許良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發票 後尚未交付予受款人佑任電機材料行前,因郵寄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 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 │1 │本上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110,145元 │MD0000000 │佑任電機材料行│ │ │ │司吳博誠 │臺東分行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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