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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標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農 債 務 人 陳百祥 債 務 人 黃盛澤 一、債務人陳百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陳百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盛澤   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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