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標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進農
債 務 人 陳百祥
債 務 人 黃盛澤
一、債務人陳百祥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陳百祥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盛澤
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