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債 權 人 炎世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炎
債 務 人 大發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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