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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債 權 人 德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雄 債 務 人 李彥霆即植茂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針對債務人李夢雄連帶給付部分,債權人   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具體證據,債權   人雖於同年月17日、同年月26日具狀到院,惟其陳述均未足   以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此部   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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