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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協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鵬超 相 對 人 黃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No-3 48104),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2月16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CH-No-348104),內載金額新臺幣2,128, 360元,未載到期日,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市○○路 ○○號1樓,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民國107年3月 16日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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