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資雄
相 對 人 廖欽華 原住臺東縣○○鎮○○路○○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
債權,係輾轉受讓自
原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
存證
信函將
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惟信函因「招領逾期」
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影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
件
正本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相對
人有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復之查訪紀錄表記載相
對人並未居住於臺東縣○○鎮○○路○○號,此有該局回函附
卷
可稽。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