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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相 對 人 廖欽華  原住臺東縣○○鎮○○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係輾轉受讓自 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存證 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信函因「招領逾期」 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 件正本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相對 人有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復之查訪紀錄表記載相 對人並未居住於臺東縣○○鎮○○路○○號,此有該局回函附 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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