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馬驥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淞巨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
告更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及
將位於臺東縣○○鄉○○路○○○○號房屋返還給原告。
本件聲明
返還房屋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3,024,000元部分,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號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2,160,000元【計算式:月租金18,000元12月10%
=2,16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