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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馬驥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淞巨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更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及 將位於臺東縣○○鄉○○路○○○○號房屋返還給原告。本件聲明 返還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3,024,000元部分,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號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2,160,000元【計算式:月租金18,000元12月10% =2,16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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