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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鴻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幸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 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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