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鴻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錫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幸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
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0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
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丁逸